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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家庭人口的认定。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申请人所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的认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为准。

  4.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提出意见,履行规定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现行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参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确定。

  物业管理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行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由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一并收取。

  (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住房)的认定。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居住私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高层楼房1.6。申请人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的申请和核准:

  (一)申请及审核。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收入证明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备案后,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6个月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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