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物配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在3个月以内;
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标准:
(一)租房补贴: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平均值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
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2元;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元。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等于租房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家庭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36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325元,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270元。
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导致原房屋置换、变卖2年以上的家庭租房补贴额按所在区县最低月租房补贴额计发。
3.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家庭补贴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数。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