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7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8〕11号)
2008年4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7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8〕49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7.7197公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7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郑上路北、西四环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中原区须水镇:铁炉村二组0.9233公顷、铁炉村六组23.3161公顷、铁炉村七组19.4778公顷、须水村四组7.8847公顷、须水村五组1.8056公顷、须水村六组4.1386公顷、须水村七组10.173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