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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4,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300人(寄宿制学校10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5 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培训中心建筑面积在300㎡以上,培训学校在2000㎡以上,培训学院在4000㎡以上,应有与机构规模相适应并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学场所;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5㎡;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教学仪器

培训中心具有总值1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培训学校20万元以上,培训学院30万元以上;
  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1间,配备20个以上有关语音设备;
  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

3

行政人员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校长具有5年以上办学经验和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教师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专任教师,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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