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4月底前报市经贸委,同时抄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贸委根据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南平经贸信息网》、《南平科技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公布并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 经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二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三条 初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3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包括:《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报送各县(市、区)经贸局汇总初审后,于4月底前报市经贸委。
第十四条 核查及评价。市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五条 数据分析与反馈。市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初步评价结果,在《南平经贸信息网》、《南平科技信息网》上公示,接受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一)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二)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三)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的确认。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在《南平经贸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的;(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五)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评价结果在65分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市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五章 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奖金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如再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累计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市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南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