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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与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九江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救灾款物”包括:
  (一)中央财政下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包括救灾应急资金,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春荒、冬令救济资金)和其他灾害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其他灾害专项补助资金;
  (三)历年各级财政结转的救灾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
  (五)用救灾款和捐赠款采购的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物资。
  第三条 救灾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县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救灾款物的申请

  第四条 县(市、区)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无法解决困难时,可申请省、市予以支持。
  申请上级救灾补助资金,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性特、重大自然灾害需申请上级救灾应急资金时,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上级救灾物资,应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灾情紧急时,可直接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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