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按照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烟草制品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非农业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