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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区物业管理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管理服务。市房产住宅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社会监督与服务,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市场环境。

  五、理顺程序,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

  区物业管理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物业管理活动正常持续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时,由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指导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按照程序进行。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解约方在解除合同6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等书面报告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天。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在合同解除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区物业管理机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图纸档案资料等。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明确标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市房产住宅部门要从我市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出发,以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基本内容为主,制定适合多层次消费需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市物价部门要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测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制定与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政府指导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在住宅小区向业主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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