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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4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落实中办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11号)精神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办公楼范围

  党政机关办公楼主要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用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包括医院、学校和科研事业单位)。

  二、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审批条件

  1、新设立机构无办公用房。

  2、原办公用房使用年限满八成以上,经有权机构鉴定为危房并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达不到地震设防裂度。

  3、原办公用房按编制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80%,且原办公用房无扩建的可能性,使用年限满八成以上,可拆除旧办公用房在原地建设,原地不具有再建条件的可易地新建;如原办公用房使用年限不满八成,且仍有使用价值,法定机构评估确定转让价格,受让方继续使用,连同土地转让的通过招拍挂或本级政府批准协议转让。

  4、根据有权机构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项目。

  5、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区域,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安全,需搬迁重建的项目。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审批机关可按照审批权限,批复建设办公楼项目。

  三、审批权限

  我市和各旗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我市和各旗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苏木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和市以下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由投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市政府主要根据办公楼项目建设的审批条件议定是否准予建设,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具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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