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其出租汽车的税收征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的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是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客运业税收,按照“统一纳税申报,统一发票领购,统一税款结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税务登记及管理
第四条 经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复印件:
㈠工商营业执照;
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