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暂不具备条件设立门户网站的单位,可以依托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政府网站的辐射服务作用。
(三)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咨询、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等。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1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
3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等。
4 .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5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6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公众评议和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并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广电局等单位组成的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