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资质和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资格审查许可;严查过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负责全州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隧洞、桥梁以及危险路段设置警示警牌;配合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为。
4.安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包括储存)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初审、复审)或行政许可;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综合大检查、专项督查以及安全行政执法检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为。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合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吊销、注销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配合查处非法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行政许可和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城镇燃气规划建设安全条件评估(评价);负责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非法从事城镇燃气经营行为。
8.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定点经营管理,实行统一购货,专人专车统一配送管理;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规划建设,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布点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配合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
9.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产品的价格制定价格和监督管理,严厉禁止乱涨价、乱收费,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安全管理。
10.其他部门。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的规定,负责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