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7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简化有关手续,各局对已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汇缴机构可暂不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对汇缴机构发生新增或取消汇总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情况的,各局应在汇缴机构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变更时,向其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分支机构在向各局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一式三份,汇缴机构、征管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各留存一份;《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一式三份,分支机构、税务管理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