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2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对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审核清理,凡2006年度或2007年1至4月份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各局应于2007年5月底之前完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以及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应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7]4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4%的征收率代开,并对其征收增值税。
四、2007年6至8月份纳税申报期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须审核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之和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抵扣废旧物资金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对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抵扣情况进行“一窗式”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