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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填 表 说 明

  一、《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事项(企业填写)” 栏目,需要填写如下事项:

  1.简述申请理由;

  2.申请专用发票数量;

  3.申请开票机数量;

  4.填写购票人信息;

  5.“企业(印章)”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二)“区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栏目,填写要求:

  1.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填写;

  2.由“经办人”(发票审批岗)、“批准人”(税务所长)填写“拟同意”、“同意”等简单意见,审查、审核、批准的详细意见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中“税务所意见”栏目内填写;

  3.“批准人(签字)”处,由税务所长签字;

  4.“税务机关(印章)”处,加盖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所行政许可专用章。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意见”栏目,填写要求:

  1.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填写;

  2.由“经办人”(发票审批岗和科长)、“批准人”(主管局长)填写“拟同意”、“同意”等简单意见,审查、审核、批准的详细意见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中“税务分局意见”栏目内填写;

  3.“经办人(签字)”处,由发票审批岗和科长签字;

  4.“批准人(签字)”处,由主管局长签字;

  5.“税务机关(印章)”处,加盖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栏目,填写要求:

  1.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2.“税务机关(印章)”处,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作为《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副表,与《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同时使用。

  三、《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填写份数要求:由市局终审的,市局留存一份;由分局、税务所终审的,分局、税务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填写份数;

  四、《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不发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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