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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近期三个月的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及其入库等情况,需要时可向前追溯;

  (二)近期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等情况,需要时可向前追溯。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审查、核查、审批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查阅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具有重要关联的资料、证明,如:合同、协议等。

  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使用表格问题

  各局在按照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工作时,同时使用总局《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市局制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见附件一。表格填写说明见附件二)。

  六、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的及时性,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之日起,应在20日内完成申请事项的终审工作,并将终审结果及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2007年4月2日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

名 称

联次

最高开

票限额

持票最

高数量

每次购票

最高数量

每月购票

最高数量

购票

方式

防 

伪 

发行金税卡、IC卡号码:         

 

需要说明事项:

            发行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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