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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8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的要求和市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以下同)三级审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市局进行审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系统设置问题

  市局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由市局信息中心在CTAIS系统中统一制作修改版面终审权限模版,各局信息中心按照市局修改后的版面终审权限模版自行修改权限。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使用印章问题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刻制、规格、使用管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专用章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28号)执行。

  四、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的有关要求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时,税务所管理人员应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地(会计核算地不在北京的,应到注册地)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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