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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

  四、活动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公益活动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募捐活动,并将此项活动作为年度相关考核内容之一。
  (二)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捐助以现金为主,提倡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人员的捐款不少于20元,也可以捐赠生产、生活物品(必须为新用品)。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各界群众的捐赠热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街道、社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博爱一日捐”宣传活动,宣传“能力不分大小、重在参与”的募捐理念,发动大家踊跃捐款,积极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工商个体户和社会各界人士慷慨解囊,共襄善举。
  (四)新闻宣传部门要继续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加强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宣传这项活动的目的和意义,要对捐助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捐善款、献爱心”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募捐活动中,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捐赠单位和个人名录 ,提高捐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驻晋中各部队、武警支队、中央、省驻晋中单位的募捐工作由各单位(系统)负责组织;市直各企业的募捐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发动;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募捐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组织发动;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文联等部门要通过举办义诊、义演、义卖等活动组织开展募捐,募捐款物统一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
  各县(区、市)红十字会参照上述范围负责接收本地区的捐款。
  (六)市、县红十字会要安排专人负责捐款的接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做好捐款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县红十字会对所捐款总数的20%上缴市红十字会,用于对受灾地区和特困群体救助的统筹基金。
  (七)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有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晋财税字〔2000〕42号)有关规定,享受计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审计部门要对募捐款物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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