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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受理及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填写《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2、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后,上报旗县市区民政局。
  (三)审批。各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1、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通知本人。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后,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存档;旗县市区民政局留取复印件一份存档。
  (四)资金发放。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发放。
  以上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时限按自治区民政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四、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嘎查)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旗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县市区民政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合理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到免收挂号费,门诊观察费、处置费、各项检查费、住院床费予以适当减免。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疗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需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后,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1、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旗县市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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