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许政[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赋予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支持国防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切实做好今年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依法承担安置责任和义务,坚决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工作,并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央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市下达计划范围的由当地政府下达。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单位),可按照《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许政〔2003〕33号)的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所有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与国家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要突出重点,确保转业士官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安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在外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接收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自当地政府召开分配大会之日起30日内必须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实上岗,并向安置部门报送《落实退役士兵上岗回执》。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因档案投递出问题,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系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系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