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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上线后税款征收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上线后税款征收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344号)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市局工作部署,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以下简称“新版软件”)于2007年5月21日上线运行。“新版软件”上线后,车购税的征收、退付业务和会统核算将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税款征收

  (一)缴、退税凭证

  车购税征收和退税业务停止使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和《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车购税征收业务启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车购税退税业务启用《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缴税的办理

  车购税征收大厅只收取现金和办理POS机缴税,对于纳税人使用支票缴税的,征收机关为其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税。

  (三)《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开具

  纳税人使用支票从其开户行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对纳税人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帐户划缴车购税款的,征收机关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时,“缴款单位(人)代码”栏填写实际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全称”栏按“纳税人全称”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填写,在“开户银行”、“帐号”栏分别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和帐号。

  (四)税款的缴库

  征收机关在车购税征收大厅收取的车购税款应按日汇总填开《税收缴款书》解缴入库。但在2007年6月30日“车购税临时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到期之前,征收机关收取的车购税现金税款和POS机税款,仍可继续采用现行“存入专户,五天缴库”的方式办理税款的划解。

  车购税征收机关应将国库退回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与相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报查联装订在一起备查。

  (五)“车购税完税证明”的发放

  纳税人以现金和POS机方式在征收大厅缴纳的车购税税款,在办理缴纳时,征收机关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的车购税税款,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印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后,打印、发放《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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