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6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需要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应按照《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受理申请,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