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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年度终了后,实际执行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与市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相差超过1万元的地区,应于次年的1月5日前,单独上报市局说明原因。

  七、出口退税监控管理。出口退税监控管理,主要是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集中为依托,从加强内部管理和打击出口骗税两方面加强监控。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监控

  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市局将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办公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监控全市出口退税总体情况。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月于每月月末完成:审批和实际退库数据;审批与审核系统审核结果数据的核对无误。

  无论何种原因,对于需要向企业追回已退税款的,各局必须于追回税款的当月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及时录入退税办公系统。

  (二)对外部的监控

  对外部的监控主要是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监控,主要手段是对出口额和退税额的总量以及分企业和分货物品类等发展趋势的数据统计分析。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力争达到对本地区出口总体情况的宏观监控,针对有可能存在出口骗税的具体情况考虑进一步核查。

  1.监控的重点

  由于市级和区县两级监控的数据范围不同,监控的对象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市级监控主要以行业和货物品类监控为重点,区县级以企业为监控对象,重点关注各企业出口货物的异常增长变化情况。

  2.区县级出口退税监控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监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成市局下发的各季度《出口退税监控核查通知》所列事项,由各区、县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二是,各区、县局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自行开展本区退税监控工作,以各企业出口增长为重点,在指标设定上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定监控指标和认定为异常情况的标准。

  八、各区、县局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岗责体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结合市局2001年下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业务流程设置人员及岗位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出口退税岗位职责和具体的业务交接流转手续,形成内部管理职权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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