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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各区、县局在办理每批退(免)税时,须汇总以上情况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见附件一)并将以上报表作为附件,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字后,退税管理部门根据本局主管局领导审批情况开具《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退库原因”栏内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编号。在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原市局批复文号位置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的编号.《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经本局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计会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的主管局领导在审签过程中应坚持抽审制度。

  四、免税项目审批,除卷烟免税须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外,其他诸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手续等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出口退(免)税进度月报表》、《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等出口退(免)税各项月报表,各局仍按现行规定及时上报市局。

  六、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审批权下放后,市局对各区、县局的出口退(免)税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325号)的规定,出口退税计划,具体包括“免抵”调库计划、出口企业(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退税计划(以下简称退税计划)和规定具体用途的专项退税计划(以下简称专项退税计划)。

  市局每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拨退(免)税计划,结合企业出口情况和各区、县局上年退税进度情况,按“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等分批分别专项下达给各区、县局。其中“免抵”调库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必须按规定使用。各区、县局要在市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额度内,分别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禁止超计划办理调库或退税。

  为确保出口退税计划的准确执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局应将当年已分配下达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已使用及预计完成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追加计划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市局统筹安排后重新分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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