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7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代保管资金票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其他有关问题另文明确),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按照《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当按要求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缴款人留存,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为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专用收据》第二联(收据联)的抬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专用收据》的字号编制方法、机构区别标记均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有关规定执行。票证式样、边沿尺寸及内部栏次尺寸见纸质附件1。
《专用收据》“类别”栏的填写内容应当与《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式样见纸质附件2)中的“款项类别”一致(《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款项类别”包括: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其他),不得超范围使用;“备注”栏应注明“现金”或“转账”等缴款方式。
《专用收据》视同现金类税收票证管理,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启用《专用收据》后,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清理收缴后于2007年10月15日前上缴市局统一销毁。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通知》规定: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税务机关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时,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本章。办理账户资金支付时,在支付票据上加盖本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和支付,不得作为他用,也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征税专用章等其他章戳代替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