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8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
(一)根据账户开立规定,各局在开立“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由市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北京的财政专员办报送审批。
(二)财政部驻北京财政专员办审批同意后,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各局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通知中规定的开户事项,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各局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由市局统一报送财政部驻北京财政专员办备案。
二、 关于账户的使用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存入
1、以现金方式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按笔填写《现金送款簿》并注明税务代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缴存。
2、用支票以转账方式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时,应在支票背面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按每张支票填制《进账单》并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缴存。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支付
1、以现金方式支付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按笔填写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还要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现金支付。
2、以转账方式支付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填制《进账单》并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支付。
3、对以现金方式缴纳代保管资金且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填制《信、电汇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还要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