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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8]2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分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地税征〔2005〕3号)与《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及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
  二、各分局在上报纸质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务必在上报规定期限内,指定专人送达市局所得税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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