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采矿权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3年内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率。
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经批准可以股份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股份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协同国土局制定,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镇(乡)、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合法矿井关闭补偿等。
采矿权价款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非煤矿山整合工作经费可从征收的采矿权价款中列支。
六、方法步骤
(一)确定关闭名单、编制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整合关闭、关闭矿山名单,组织编制包括辖区内所有矿种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方案编制严格按照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写大纲>(试行)的通知》(晋非煤整合办字〔2008〕2号)执行。方案经听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后,报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古交市狐堰山铁矿区、娄烦县铁矿区整合方案单独编制。
(二)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非煤矿山包括铁矿、铝土矿、耐火粘土和花岗岩(辉绿岩)、地热(矿泉)水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汇总,经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审核后,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
属省、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的非煤矿山包括石灰岩、石膏、白云岩、石英长石、砂岩、砖瓦粘土、河沙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合方案及核准意见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