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对本市成品油及原油流通企业进行2007年度经营资格检查的通告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北京市商务局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北京市商务局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度检查登记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上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北京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也未办理暂时歇业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北京市商务局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被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参加经营资格年度检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成品油零售企业及批发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专项用油企业需提供国家批准的专项用油户年度分配计划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油品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文字说明;
  7.加油站管理公司需提供所属加油站名单;
  8.成品油仓储企业及批发企业需提供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9.加油站及批发企业需提交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考核表;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原油经营企业
  1.填写《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销售协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