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对本市成品油及原油流通企业进行2007年度经营资格检查的通告
为加强成品油及原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及原油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商务部关于对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包括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零售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要求,北京市商务局自2008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2007年度本市成品油及原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特此通告。
一、本市地域内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的企业,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有关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有关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政策文件”或“表单下载”栏目、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2007年度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年度经营资格检查。
二、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经北京市商务局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北京市商务局在《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度检查登记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上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经营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由北京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或《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资格的、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也未办理暂时歇业的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由北京市商务局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注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被撤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