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并列入市级部门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七章 项目决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工程修缮类项目应编报竣工决算,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一级预算部门,一级预算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分局和投资评审中心将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抽审;工程修缮类项目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调整单位项目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一级预算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考评项目,由市财政局或一级预算部门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局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执行本办法有关项目申报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