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分级管理、逐级上报。
一级预算部门要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综合平衡、汇总排序后上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部门及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
(三)绩效考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拟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送评审中心评审;拟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部门预算管理处将各相关部门复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调整预算申请数,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确定分部门排序方案,汇总送市财政局预算处。
预算处依据当年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收支科目类(款)排序后汇总上报市财政局预算编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对申请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由一级预算部门组织专家或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方案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一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一级预算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