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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优先排序。
  (二)上年度已实施的延续项目优先排序。
  (三)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
  (四)市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结合当年财力状况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部门可同时申报当年和下年度的项目,当年备选项目年终未能下达的以及延续项目,经项目部门确认并重新排序后,作为所申报的下年度项目。
  连续两年未安排的备选项目不再滚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预算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
  (二)新增项目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应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材料依据。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预算金额没有变化的,可不再填报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材料依据。
  (四)申报一般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中的“信息化运行维护类”等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做好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所需项目资料、申报依据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明确到具体采购项目,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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