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05]975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处”,是指市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处室。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