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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14号)


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营出口的卷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一种办法进行免税核销管理。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受托出口北京卷烟厂生产的“中南海”牌卷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三种办法进行管理。
  二、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在该相关出口业务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在日常申报免税核销时,可不再重复提供相关出口合同。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免税核销时,对分批出口的免税卷烟,可将《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分割开具,即比照外贸企业进货凭证分批单形式进行手工开具,作为申报免税核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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