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按五年考虑,补贴按国家标准上限执行。
3.分离费用和资金筹集。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所需费用的核定,以2006年度财务决算为准,经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核定后作为基数,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支、年底结算、逐年调整。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视基金、两权价款征收情况,报省人民政府逐年研究确定。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与分离办社会同步进行,在企业足额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财政要及时拨付分离办社会职能费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凡能移交的一次性移交,凡目前地方政府社会服务平台尚未建立完善,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确有困难的,在加快建立平台的同时,对企业应移交而未能移交的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直接补助企业,待移交后经费划拨地方。
(二)适时启动地方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省国资委要指导各市制订实施细则,推进地方国有煤矿分离办社会。地方国有煤矿分离办社会职能范围、方式、步骤参照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有关规定,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县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有偿出让地方煤矿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等渠道解决。
六、采取有力举措,推进职工再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
(一)尽快将煤炭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在进一步摸清煤矿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底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解决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问题。每年共需资金7.25亿元,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共同解决。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7-2008年先将煤矿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按月发放的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2009-2010年再将医疗费用(含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在2009年解决煤矿企业职工退休后新诊断尘肺病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二)完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体系,推进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关闭破产煤矿职工转岗就业工作。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省级统筹。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解决国有煤炭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功能。加强产煤城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设2-3个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同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通过进一步充实工作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手段,为供求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落实转产发展资金等相关政策,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煤矿转产企业优先招用原煤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妥善解决年龄偏大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