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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转产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1号)和《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7〕40号)的规定,认真监督“两金”的及时、足额提取,确保资金科学合理使用。进一步明确政府与企业在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责权利,切实发挥煤炭企业的主观能动作用,有效解决煤炭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和转产发展问题。
  五、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分离国有煤矿办社会职能
  (一)尽快实施5户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结合实际,本着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与有关专家,深入研究国有煤矿分离范围、标准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分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意见》,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
  1.分离方式和分离范围。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办的社会职能主要采取移交和改制两种分离方式进行。属于政务事务、社会公益类的企业办社会职能,坚决移交地方管理;医疗、生活服务类机构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产业,进行分离改制。
  属于移交分离范围的有:(1)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2)公安、消防机构;(3)社保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养老、失业、医保、工伤、生育和低保管理等机构;(4)社区机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社区邮政、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5)市政机构:地震监测、市容管理、爱委会,除生产区或厂区以外的环保、环卫、绿化、园林机构,企地共用道路桥梁及河流河道的管理维护、非营业性林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机构。
  属于改制或其他方式分离范围的有:(1)企业自办教育机构:职工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机构;(2)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企业自办医院、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医疗卫生管理等机构;(3)企业内部保卫、武装、人防、矿山救护等机构;(4)企业自办生活服务机构:包括职工食堂、浴室、闭路电视网络、职工活动中心、住宅物业管理等机构;(5)其他辅业企业。
  2.分离时间。第一类:中小学校和公安机关的移交,要求在2008年上半年前彻底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第二类:对属于移交范围的除中小学校和公安机关外,从2008年开始2-3年内完成,具体办法可参照中小学校的移交政策执行。第三类:对采取分离改制或其他方式分离的企业办社会职能,从2008年起2-5年内按照企业主辅分离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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