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基金投向及使用方式。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和5∶3∶2的比例,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在确定具体使用方向时,坚持“项目进盘子、资金进笼子”的投资体制改革方向,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精神,按规划落实到重点项目上,加强对全省项目的统筹管理,重点支持有影响、有成效的大项目建设。基金总量至少70%的比例应该用于生态环境治理、转型转产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项目。
在投入方式上,对于生态环境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会问题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投资、投资补助,适当辅之以贴息方式;对于转型转产等经营性项目,主要以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方式投入,适当辅之以投资补助方式。
(二)关于基金使用管理程序。根据2006年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 2007年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基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五条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部门职责规定,凡使用省级基金的项目,由县、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省直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就市县项目和省直项目一并审查提出项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基金项目实施建议计划,并经省领导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据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编制基金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报省人大批准。基金的使用管理,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省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属政府性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编制使用规划及年度计划;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程序;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在按规定权限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再履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具备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等许可手续。
(三)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应包括对基金征收、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基金使用过程中,要统筹省稽察、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与新设立的基金管理稽查机构的职能,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分工明确,监督有力,加强对项目建设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基金投资形成的政府性资产,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其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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