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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按煤种和煤质确定基金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组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全省矿区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煤种、煤质、资源赋存条件、采煤方式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尽快提出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具体适用征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总的调整思路是:按动力煤、无烟煤、焦煤三大煤种近三年销售价格水平,或近三年平均利润的一定比例折算三大煤种的基准征收标准。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级差地租因素,根据煤质的差异,确定分地域的品质调节系数;充分体现企业动用资源量因素,根据企业规模,综合考虑开采方法等,在2007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煤炭生产企业产能调节系数,形成2008年的适用煤征收标准。即适用煤征收标准=适用煤基准征收标准×品质调节系数×产能调节系数。
  (二)规范企业煤炭产量核定。根据《基金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地税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山西省煤炭企业产量核定办法》,科学确定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煤炭产量,最大限度减少基金征收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公布实施《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督促完成各级各类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并与各级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实现联网,将系统监测产量作为原煤产量计征的基本依据。对财务核算不规范,计量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煤炭企业,由基金代征部门会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其产量。
  (三)定期发布煤炭企业煤种、煤质、产能。为加强监督,做到基金征收的公开透明,对全省各煤炭企业的煤种、煤质、产能、基金缴纳数额等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严格执行《基金征收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以下简称《基金使用实施细则》),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97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简化基金使用管理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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