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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制订完善相关规划,建立健全项目库
  要尽快编制实施《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规划》、《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企业转产、产煤城市(地区)转型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等,以指导各市、县及企业编制规划及方案,尽快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转型转产等工作步入程序化管理轨道。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基金使用的三大投向,牵头研究制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规划,建立健全基金使用项目库。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留成基金使用规定,并与省基金使用规定衔接好。
  省、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职责,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人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审核、备案。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及环保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技术标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项目的整体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管理与验收。抓紧启动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目前在各市、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尚未编制、批复的情况下,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应加强协调,尽快选择几个典型示范市先行开展区域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环保部门牵头,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模式,抓紧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综合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批准、项目可研、申报、审批、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具体配套政策,确保“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管理。加强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矿山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技术的研究工作力度。
  要统筹兼顾煤矿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特色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从沉陷搬迁、棚户区改造和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入手,结合特色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合理节约土地资源。结合煤炭企业转产和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形成特色城镇,结合沉陷搬迁和压煤村镇搬迁建设新农村。在矿区不压煤地段提前实施并村入镇、并村建镇、并村扩镇、小村并大村,改变以往自然村之间简单搬迁的模式,实施一次性城镇化建设。
  三、合理确定基金征收标准,准确核定煤矿计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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