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炭资源合理开发。进一步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力争完成省属国有和市营国有等煤矿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研究制定《山西省优质和稀缺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办法》,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煤炭安全生产。一是提升煤矿管理能力。30万吨/ 年以上地方煤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的学历和经历配备管理人员。30万吨/ 年及以下煤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7〕107号)规定的学历和经历配备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2008年底前所有煤矿应按规定要求配齐。煤矿应根据生产环节和安全管理需求,配备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底以前这些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二是强化安全基础管理。60万吨/ 年(不含)以下煤矿,生产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一矿一井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积极使用先进的支护方式(设备),在淘汰木支护的基础上,2008年底前回采工作面要淘汰金属摩擦支柱。同时,完善瓦斯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落实水害防治措施。三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作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要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建立煤矿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高低和安全隐患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类矿井,实施分类管理。
(四)转型转产。以煤炭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加快推进五大国有重点矿转产规划和项目的制订和实施,突出发展装备制造业、食品工业、轻纺工业及以文化旅游、物流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产业。完善转产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转产项目搭建平台,推进一批转产项目实施。力争2008年我省资源型城市非煤产业比重在2007年基础上提高1~2个百分点,到2010年提高5~10个百分点。
(五)社会事业。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2008年上半年完成企业中小学校和公安机关移交当地政府管理,2-3年内完成企业办消防、社保、社区、市政等机构的移交,2-5年内完成企业其他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着力解决离退休、生活困难职工和“老工伤”、“尘肺病”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将煤炭企业“老工伤”、“尘肺病”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划出部分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积极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安置煤矿转岗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与信贷优惠。大力开展煤矿人才教育培训,力争到2010年,围绕采煤技术、安全与通风、矿山机电、地质与测绘、综合利用、煤炭环境保护等6个煤炭主体产业,经过中高级专业技术培训的人才达到5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