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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8]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对太原和大同、阳泉、临汾四个城市实施重点治理,煤炭及相关行业应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进一步抓好大同、轩岗、阳泉、万柏林、古交、汾西、霍州、潞安、晋城等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启动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做好市、县两级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使用实施细则,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制度和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制度。启动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到2010年,全省所有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所有矿山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并减量化,60%-80%的矿区实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立起完备化、制度化、法律化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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