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安全
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使用,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以维护基金安全为目的,从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入手,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长效机制,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措施,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财政、人民银行、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督,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支取、使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强化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监管。督促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确保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行为。
(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解决教育、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生活费等各项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扩大区县(自治县)属市级重点中学高中统招计划,完善行政区域内城乡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制度,努力缩小校际差距,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免收借读费。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严禁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高收费,加大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继续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加强对国际合作办学的监管,严禁借机乱收费。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坚决纠正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以及经常性审计和审计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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