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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对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市财政局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年度财力等情况确定预算建议数,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排序、汇总,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一级主管部门要依据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和经过财政投资评审出具的审核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同时,申报的新增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章 项目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工程修缮类项目应编报竣工决算,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市财政局将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项目的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考评项目,由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一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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