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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四) 市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合理排序。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和以后年度的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后,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财政备选项目中确定下达项目;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情况,从备选项目中选择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连续两年未安排的备选项目不再滚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向、范围。
  (二) 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预算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每年均发生的经常性项目不属于延续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 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编制要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
  (二) 申报项目按类别填报,已有项目类别可以涵盖的,不能使用经常性项目中的“其他经常性项目”或一般性项目中的“其他项目”。
  (三) 新增项目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相应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申报依据等相关材料。申报5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并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项目资料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提前做好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所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依据等前期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 延续项目的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五)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明确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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