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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执行中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2007年12月4日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 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 规范、细化原则。项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项目要素的支出细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部分到“项”级科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要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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