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3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定期对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加强税收管理并对其纳税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于每年7月10前将核查报告以正式发文报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