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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财采购〔2007〕1705号)


市属各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结合北京市财政局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后的工作,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启用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存档资料的目录,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方式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需参照《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附件);

  三、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存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全部报送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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