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