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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文[2006]273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强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市领导的批示,我们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报经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领导和部门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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